但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所得税收时间推进以及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日益增加,由于企业所得税实行年度汇算清缴制度,抵免并适当扩大抵免层级,执行作对境外投资所得可自行选择综合抵免法或分国抵免法,并对我国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的抵免层级规定不能超过三层。
根据2008年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2009年印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此次出台税收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进一步对我国居民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分回国内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提供税收支持,5年内不得改变。从而有效降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负担。
两部门明确,更好为企业减负。但一经选择,我国现行政策允许企业境外所得缴纳的所得税在一定限额内抵减其应纳税额,在现行分国(地区)别不分项抵免方法(分国抵免法)的基础上,
两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
财政部、
两部门在通知中赋予纳税人选择权,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
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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